倉單質押貸款
(一)相關定義
倉單:是指保管人(倉儲公司)收到倉儲物后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在保管期限屆滿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憑倉單提取倉儲物,也可以以背書的形式轉讓倉單所代表的權利。
倉單質押: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倉單質押的擔保方式。
(二)服務對象
貸款對象為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小微企業、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三)基本準入條件
1、出質的倉單具備質押效力,必須合法有效、產權明晰無糾紛、未設定其他質押權利。
2、倉單下的倉儲物必須完好無損、無爭議、未被查封、未涉及訴訟,且商品易于儲存、保管、管理及易變現,能提供稅務發票或其他有效憑證;
3、倉儲物必須在質權人指定準入合作的第三方倉儲公司進行保管。
4、倉儲公司在工商部門合法登記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倉儲資質,經營期二年及以上;
5、倉儲公司與授信客戶沒有關聯關系;
6、倉儲公司商業信譽優良,有穩定的經營收入,經營情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四)質押物價值及質押率
1、倉儲物價值可通過購買產品稅務發票或其他購買憑證以及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定,評估價高于實際購買價值,以實際購買價值為準,但必須符合當前市場行情和市價合理預期價值;
2、由倉儲公司全額兜底擔保的,須在我行存入相應保證金,貸款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保證金的5倍,質押的倉單可通過增信提高質押率,但最高不超過質押權利價值的100%,對兜底的倉儲公司可適當提高倉儲費用;
3、倉儲公司不承擔全額兜底擔保的,倉單質押率最高不超過質押權利價值的70%,也可根據質物的銷路和易變現程度等情況合理確定質押率。
(五)質押登記要求
出質人和質權人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物為標準倉單的,在交易所(包含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辦理完質押登記手續,并將《交易所標準倉單凍結單》和《倉單持有憑證》交給我行時,質押合同生效;質物為非標準倉單的,應將倉儲公司提供的倉單辦理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由倉儲公司簽字或蓋章后,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生效。
(六)操作流程
申請與受理→盡職調查→后臺評審→合同簽訂→發放與支付。